本報訊 記者吳亞東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近日表決通過了《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據悉,該條例是今年3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支持福建省深入實施生態省戰略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後,福建省通過的第一個生態環保地方性法規。
  根據國務院若干意見要求,福建省將進一步完善社會評價體系和考核體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加強監督和考評,建立由政府主導、有關部門組成的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福建省應充分利用國務院若干意見賦予的各項先行先試政策,積極探索創新水土保持工作體制機制。條例融合若干意見作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建科技示範工程,推廣應用先進實用新技術、新模式,採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支持江河源頭區、水源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開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對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投資、捐資或者其他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引導。
  福建省作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先行示範區,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應以實施生態省戰略為目標,在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方面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開發利用水土資源,加強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複工作,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複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提高森林質量,增加和保護植被;開發和節約農村能源,減少薪炭林的砍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為充實水土保持監督檢查的內容,進一步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檢查工作,加大對重點區域和重點工程的跟蹤巡查力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有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設備等。
  (原標題:福建出台水土保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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